王鹏飞律师

王鹏飞

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征地拆迁

律师简介

王鹏飞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依靠优秀团队尽职尽责地办好当事人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从业以来,办理了侵犯著作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交通肇事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以及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准确把握案件焦点,根据具体案情为当事人提供不同的辩护策略,受到当事人广泛好评。主要擅长业务领域:1、刑事案件辩护、取保候审、刑事会见;2、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婚姻家庭、房产继承、侵权、合同、公司等)案件的诉讼代理;3、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顾问、法律文书的写作;4、民商事、刑事案件的申诉、再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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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信息
律师姓名:王鹏飞
执业地区:上海-上海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执业证号:13101*********52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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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何争取缓刑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何争取缓刑【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涉嫌罪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情介绍】2017年5月起,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微信上以“不放弃”为微信名建立“禁言福利群一”微信群,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吸纳成员数百人后在微信群传播淫秽视,经鉴定,被告人传播的视频文件中有461个属于淫秽视频文件。注: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辩护方向】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属帮助下自愿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刘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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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处拘役刑能否适用缓刑

【盗窃罪】判处拘役刑能否适用缓刑【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涉嫌罪名】盗窃罪【案情介绍】被告人吴某2在本市静安区地铁一号线延长路站2号出口附近,窃得被害人吴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JAVA牌公路自行车。嗣后,被告人吴某2将该自行车骑至本市静安区共和新路XXX号门口,并将窃车之事告知其丈夫被告人徐某某,徐某某即将自行车推至上址内藏匿。当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2、徐某某一同将上述自行车骑回位于本市静安区彭浦新村XXX号XXX室甲的住处藏匿。经鉴定,上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323元。翌日,公安人员根据自行车GPS定位系统至两被告人住处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上述自行车。被告人吴某2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回住处并于次日被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吴某2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辩护方向】首先,被告人吴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次,涉案自行车已被查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自行车已被查获,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吴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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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婚恋诈骗金额较大仍可判处缓刑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涉嫌罪名】诈骗罪【案情介绍】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恋爱结婚为名,虚构工作需要等理由,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共计215,901元。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2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辩护方向】本案为婚恋诈骗,被害人与许某某熟识。案发后辩护人与许某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联系,赔偿并取得谅解。开庭前,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许某某的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以及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力图证明可以对许某某适用缓刑。【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21.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认罪并取得谅解为由,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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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抚养】孩子非亲生 能否获得赔偿?

所谓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子一方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丈夫一方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对欺诈性抚养过错方,法律规定应承担最直接的返还项目就是受害人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因受害人与该子女没有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故没有法定抚养的义务,已经支付的抚养费理应予以返还。抚养费的金额,有证据的依证据确定,没有证据的可按照法律关于侵权责任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确定。除此之外,欺诈性抚养可能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侵害人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双方要切实履行忠诚义务,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婚姻家庭观,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规范自身行为,互敬互爱,忠实担当,涵养良好家风,弘扬传统美德,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2020-11-13
对辅警不适用法定“袭警”从重处罚情节

对辅警不适用法定“袭警”从重处罚情节——江苏南通中院裁定维持吴某某妨害公务罪案【案件审理案号】一审案号:(2017)苏0682刑初341号二审案号:(2017)苏06刑终283号【案件基本事实】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10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28组外滩路时,被如皋市公安局九华中心派出所民警杜某某及辅警傅某某依法盘查。吴某某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冲撞正在协助执行职务的被害人傅某某,致其受伤,吴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傅某某左侧胫骨远端及左侧内、外踝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吴某某的家属代为与傅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傅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三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法院裁判要点】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有劣迹,且造成被害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吴某某提起上诉,认为原审量刑过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争议焦点】1、被告人吴某某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撞伤正在依法协助民警执法的辅警傅某某,是以故意伤害罪还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2、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关于“袭警”从重处罚的规定对吴某某从重处罚。【作者评析】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严格依字面解释而言,辅警显然不能直接归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此,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实践中,辅警在工作时虽然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不具备单独的执法资格,但其受招聘,在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依法协助人民警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开展行政管理等公务职责,履职的行为后果也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与人民警察具有行为上的“一体性”,因而其履职行为具有公务属性,进而可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此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辅警履职并造成人身伤害的,不仅侵害了参与执法辅警的人身权利,更是妨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侵犯了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法益,属于复杂客体,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而并非侵犯了故意伤害罪中所保护的人身权利这一单一客体,因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无法准确评价本案的全部社会危害性、法益符合性。本案中,吴某某为逃避处罚,明知辅警傅某某正在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盘查的警务工作,仍采用强行驾车冲撞的方式暴力袭击傅某某,致傅某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依法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在本案审理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辅警配合民警从事警务执法活动,应视为人民警察,对暴力袭击辅警的行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界定,对暴力袭击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辅警的行为,不能适用袭警从重规定。经研究,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法律对于“人民警察”的身份及职权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该法第二章则专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权。公安部于2016年12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二条第二款则对人民警察身份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试行)》等文件,人民警察步入了分类管理、专门管理的轨道。近年来,随着警务工作发展和缓解警力不足的现实需要,辅警成为协助人民警察执法的重要力量,对辅警身份及岗位职责的规定也逐步趋于完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同时,《意见》还明确了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修订草案稿》第七十五条也对警务辅助人员专门作出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管理,由国家另行规定。”可见,不论是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可见的立法前瞻,对人民警察身份的界定显然更为严格,人民警察享有的职权也更为广泛,与辅警在身份范围及职权方面有明显差异。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辅警等同于人民警察,适用袭警从重规定,显然超出了立法的涵摄,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我们在审理中未适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袭警从重规定,直接依照该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吴某某定罪量刑。诚然,辅警协助人民警察奋战在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线,本身面临着一定职业风险,对其人身权利和岗位工作也应予以相应保护。因此,对于暴力袭击正在协助民警执行职务的辅警的,虽不适用袭警从重规定,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结合行为人实施的阻碍手段、工具、社会影响、伤害后果等因素,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的袭击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国家管理活动,还导致了辅警傅某某左侧胫骨远端及左侧内、外踝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故我们在量刑时对吴某某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20-11-09
子女对离婚协议中受赠财产能否要求履行

子女对离婚协议中受赠财产能否要求履行【案情】2018年3月2日,张三、李四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儿子张小五,张小五当时并不知情。后因张三怠于交付房屋,张小五起诉张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分析】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本案中,涉赠与子女财产的离婚协议,完全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离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互为立约人与受约人,双方就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复合式的基础协议;其二,夫妻双方有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共同意思表示,即第三人利益约款,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使子女纯粹受益,而子女却非该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其三,在夫妻一方或彼此的要求下,另一方或双方之所以同意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赠与子女,个中原因既有基于与子女间的亲情考虑,也有为顺利解除婚姻关系,不让共同财产分割成为羁绊、束缚婚姻自由的策略安排,甚至不排除为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精神需求,比如说惩罚对方,不让对方在物质上占便宜,抑或心存愧疚,为了补偿对方等等。总之,此处的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可谓相互交织,立约人往往同时也是受约人,反之亦然,明显较一般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更为复杂,但是并不妨碍构成有效的补偿和对价。因此,受赠子女得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直接、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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