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层领导如何缓刑辩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层领导如何缓刑辩护
【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2于2015年10月入职当天静安分公司并担任营业部副经理,任职期间个人及带领团队销售上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至案发,被告人王某2吸收集资款共计9,9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5,400余万元。
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2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辩护方向】
首先,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已达人民币9900余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本案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20万元违法所得;
最后,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2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2到案后能积极退赔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