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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如何辩护

来源:王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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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如何辩护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涉嫌罪名】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介绍】

    “机动战士高达”系列模型玩具系株式会社万代负责设计、创作、生产和销售的立体拼装玩具。被告人陈2在未经株式会社万代许可的情况下,自2016年年底起,采用拆分“红异端”及相关配件在内的高达玩具原作品,进行数据扫描等方式,获取上述玩具3D数据和图纸,通过他人制作模版后,批量复制、生产上述高达玩具,并在其经营的名为“模魂配送站”的淘宝店铺,以“红异端主体加飞行背包”每套人民币458元(以下价格均以人民币计)、“红异端猩猩手/臂150米巨剑”每件63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其实际销售“红异端主体加飞行背包”1,367套,销售金额为577,243元;“红异端猩猩手/臂150米巨剑”39件,销售金额为22,580.4元。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8年4月2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小区门口将被告人陈2抓获,并在其经营的巨胜模型有限公司的仓库内,查获了尚未销售的仿冒“红异端”的模型玩具共计2,060套,货值金额1,273,720元。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的上述模型玩具与株式会社万代的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辩护方向】

    1、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包括实际销售金额和仓库内存放的货值金额两部分,其中未销售货值金额远远大于实际销售金额,未出售商品尚未进入市场,尚未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被告人陈2系初次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且该侵权产品制作成本极高,本案未销售货值金额远超过实际销售金额,导致被告人陈2尚未从中赢利,违法所得较少;

3、被告人陈2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有稳定的工作,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希望法庭参考同类型已生效判决,对被告人陈2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万代的“红异端”系列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系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且在保护期内。被告人陈2对株式会社万代享有著作权的“红异端”系列玩具模型通过拆分、抄数、建模、生产的方式制作的涉案“火龙红异端”系列玩具模型,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被告人陈2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8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2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2具有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在对其具体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最终判决陈2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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