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对离婚协议中受赠财产能否要求履行
来源:王鹏飞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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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离婚协议中受赠财产能否要求履行
【案情】
2018年3月2日,张三、李四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赠与儿子张小五,张小五当时并不知情。后因张三怠于交付房屋,张小五起诉张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分析】
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中,涉赠与子女财产的离婚协议,完全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离婚协议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互为立约人与受约人,双方就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复合式的基础协议;其二,夫妻双方有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共同意思表示,即第三人利益约款,约定将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使子女纯粹受益,而子女却非该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其三,在夫妻一方或彼此的要求下,另一方或双方之所以同意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赠与子女,个中原因既有基于与子女间的亲情考虑,也有为顺利解除婚姻关系,不让共同财产分割成为羁绊、束缚婚姻自由的策略安排,甚至不排除为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精神需求,比如说惩罚对方,不让对方在物质上占便宜,抑或心存愧疚,为了补偿对方等等。
总之,此处的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可谓相互交织,立约人往往同时也是受约人,反之亦然,明显较一般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更为复杂,但是并不妨碍构成有效的补偿和对价。因此,受赠子女得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直接、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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